刚刚查了下,这合约虽然有问题,但是又不是特别有问题。
因为合约可以在一定范围内,根据双方要求微微改动,公司直接签的是艺人的整个人,但是财务方面只拥有娱乐圈收入的分成。
同时,公司也只提取片酬分成,所以艺人需要用自己片酬付违约金。如果没有这项条例,公司甚至可以要求把艺人整个人的全部的收入都分成,所以这一定意义上,居然算是保护艺人??
这个条例还可以防止其他公司挖墙脚——所以,打官司赢的可能性不大。
应渐辽大开眼界——这大概就是典型的,赚了便宜还卖乖?
而娱乐圈的大多数合约,居然都有这样的坑?
他薅了把头发,轻轻地呼出了一口气,想了想,又在搜索栏中输入了一行字。
【搜索:如何在迅速在娱乐圈中赚到违约金并解约。】
结果除了一堆没有用处的有关解约的恐吓,应渐辽津津有味地在门口吃了好长时间的瓜。
内容未完,下一页继续阅读